奥门金沙915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武音党字〔2015〕45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推进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2011﹞27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发展总体规划,与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责任内容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奥门金沙9159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奥门金沙9159的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搞好责任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并组织检查考核。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督促二级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3、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校风,坚决纠正“四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切实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创新作风建设教育实践载体,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引导师生员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推进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持续好转。
4、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落实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执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不断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5、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尤其要支持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6、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贯彻落实集体决策、民主办学、校务公开、向教代会报告等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注意解决师生员工关注的问题。
7、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1、加强研究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2、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各级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
3、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4、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校园氛围。
5、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对被检查单位提出要求。
6、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7、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主动研究部署。协助奥门金沙9159及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2、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支持纪委及时查处。
3、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4、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5、严格廉洁自律。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6、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纪委的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并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3、推进作风建设。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有利于优良作风养成的长效机制。
4、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5、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6、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负集体责任,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负其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上级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搞好责任分解,列出责任清单。
4、及时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查找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点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订防范与治理措施。
5、严格执行人、财、物管理制度,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坚持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6、按时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
7、切实执行校务公开各项制度,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8、认真对待师生员工正当诉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时解决涉及师生员工工作、生活、学习等切身利益的问题。
9、加强对党员及教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理,重要线索及时上报。
10、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师德师风,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上级要求及学院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行为。
11、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党规和廉洁从政(教)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12、支持纪委查办案件,支持本党总支部纪检委员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13、带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廉洁从政(教)表率;按要求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4、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对学院及学院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学院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对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检查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组织民主测评、组织民意调查、座谈或个别访谈、实地调查或抽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组在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反馈。反馈意见应客观评价被检查考核单位本年度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等次,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中应包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近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单位内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自觉听取党员、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主体。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属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个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及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学院内设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属聘任制干部的,可予以解聘或辞退。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内设机构各级领导班子不认真落实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不贯彻执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采取措施,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对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内设机构各级领导干部不认真落实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责任内容,致使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直至降职处理,属聘任制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致使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非常强烈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压制不查、隐瞒不报的。
3、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5、不认真对待师生员工正当诉求或损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6、不认真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责任,经上级多次谈话或批评仍无改观的。
7、职责范围内多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四风”或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
8、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奥门金沙9159认为应给予组织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4、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3、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学院纪委、监察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奥门金沙9159纪律检查委员会、奥门金沙9159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颁布的《奥门金沙915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奥门金沙9159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