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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门金沙915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奥门金沙915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武音党字〔2015〕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劝旅沤鹕9159馐叮岣吖ぷ餍埽Vふ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副处及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决策错误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制定或做出与国家法规、政策或上级指示精神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2、超越权限擅自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或对属“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

3、因决策失误发生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不执行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工作部署或顺利推进的。

1、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精神或学院决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学院或本单位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的;

3、作风懒散,办事拖沓,不求进取,敷衍推诿,不承担责任,工作无成效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三)责劝旅沤鹕9159馐兜。婪恫涣Α⒋χ檬У保率寡г豪妗⑹ι惫ず戏ㄈㄒ嬖馐芩鹗Щ蛟斐刹涣加跋斓摹

1、在各种事故、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不稳定情况的;

3、误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校园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不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及相关规章制度,“四风”问题突出,出现顶风违纪行为的;

2、不能依照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所辖单位(部门)教师行为,致使本单位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出现严重问题的,或导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对所辖单位(部门)干部或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监管不力,致使本单位纪律涣散、作风散漫、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导致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4、指示、授意、袒护或包容教职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规违纪活动的;

5、在选人用人、职称评聘、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财务管理、评先评优及其他重要事项中违反规定或把关不严,造成失误失察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他人)谋利、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或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奥门金沙9159认定应当问责的。

第六条 本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照《奥门金沙915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很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拒绝纠正过错的。

(五)两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奥门金沙9159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依据的程序为:

(一)发现问题线索。

(二)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一般应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或党委组织部牵头)。

(三)调查组依据规定向奥门金沙9159提出问责建议。

(四)奥门金沙9159根据调查组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奥门金沙9159责成的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奥门金沙9159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对问责线索的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调查时限可适当延长),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奥门金沙9159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提交事实材料或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由党委组织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问责决定一般应在院内以适当方式公开。问责决定及有关材料须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填写《奥门金沙915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决定书由调查组牵头单位草拟,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等,决定书应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 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奥门金沙915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奥门金沙9159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奥门金沙9159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各单位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必要时学院纪委、监察室或党委组织部也可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奥门金沙9159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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