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把好廉政意见回复对象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省纪委监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立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依法、程序规范、流转顺畅的原则。
二、原则上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
三、受理人员范围:
1.校纪委监督的干部;
2.拟任省委、校党委管理职务的干部。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理程序:
1.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出具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明确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信息、依据、使用意向(见附件)。
2.校纪委对收到的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函,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结合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突出政治把关,提出意见,拟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
3.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按程序报请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提供。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要素不全。
2.征求意见未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
3.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
4.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
六、请申请单位在征求意见工作中事前沟通,预留合理时间。校纪委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回复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缓,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奥门金沙9159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