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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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健身器材及文体用具管理规定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为加强公用健身器材的管理,防止公物的流失,经离退休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凡用公款购买的健身或文体器材、用具、物品等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离退休工作处行使管理权,个人只有使用权。

2、达到一定经费数额购买的单件物品,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学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核实物品,并对不在位公物究明因由。

3、比较贵重的器材公物一律不借出,确因情况非常特殊,如学院大型活动、往来单位及团体重大活动等不得已须外借的情况,须办理相关借用登记和归还手续。

4、活动室一切健身器材、体育设施、棋牌用具、娱乐设备及公物,仅供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休闲、娱乐、学习、训练、练习之用,请勿随意挪动位置,确有必要,再做适当整体调整。保持活动室的整洁和宁静,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和人格。

5、活动室的文体用具原则上不外借,确因需要,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按时归还。

6、对于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老年活动集体项目、团队训练、练习、表演、比赛等需配置队员个人保管使用的如:剑、拍等及其它相应必用品,由本人和该团体负责人提出申请,老协文体部核实。单件费用达到学院规定须办理物资登记手续的物品,须缴纳该件购买经费的百分之二十的押金,(押金按四舍五入逢50元及其倍数,归还后退还押金)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若学院进行财产检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搪塞。如若遗失,按组织程序解决。

7、对于文体活动易耗品,随用随借,不得多领冒领囤积。用后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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