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发〔2005〕8号)精神,切实加强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要求,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研究生辅导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研究生辅导员是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做好研究生会管理工作;
(二)遵循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研究生自奥门金沙9159教育、自奥门金沙9159服务、自奥门金沙9159管理的能力;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生宿舍和课堂,及时了解和反映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研究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贴近研究生实际的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研究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党组织生活形式,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
(二)帮助研究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他们克服困难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他们处理好学习、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研究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他们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密切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他们增强自奥门金沙9159认识、自奥门金沙9159调节的能力。积极关注研究生心理问题,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研究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组织、发动研究生导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研究生学生党支部和研究生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研究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研究生在文化水平、民主参与意识、自奥门金沙9159管理能力较强等方面的优势,为研究生开展自奥门金沙9159教育创造条件。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校园文化、艺术实践、社会实践、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活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配备原则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根据实际情况,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组织负责人等职务,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可从具有硕士学位的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研究生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 设置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务资格要求,结合学生工作的特点,兼顾工作实绩和学术能力,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任期内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副处级岗位资格;工作满9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并具备竞聘正处级岗位资格。
第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实行 “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有计划地安排研究生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修,研究生辅导员每工作1-2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2-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
第十一条 积极选拔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和支持专职研究生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并在科研立项和项目申报中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重视研究生辅导员的个人发展,把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积极向院内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积极为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和通讯费补贴等其他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对研究生辅导员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做好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与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研究生辅导员考核成绩由学生测评、研究生部考评两部分构成,以各占50%的比例参加学工处统一进行的辅导员位次考评,并按照学工处考评规则确定最终考评结果。其中研究生部考评由德能勤绩廉总体情况考评和辅导员具体工作量化考评两部分组成,两部分考评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
第十九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测评:由研究生部组织不少于研究生部全体学生1/4的学生填写《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考核表(学生测评用)》(见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测评时要求研究生部领导在场监督,辅导员回避。测评结束后,根据参加测评学生总人数,按照去掉其中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各10%后取平均分的办法统计考核结果。
(二)研究生部考评:
1、研究生辅导员德能勤绩廉总体情况考评:辅导员向研究生部考核小组述职,考核小组参照《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考核表(研究生部考评用)》(见附件2),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2、辅导员具体工作量化考评:研究生部考核小组参照《研究生辅导员具体工作考核表(研究生部考评用)》(见附件3)根据研究生辅导员平时深入宿舍、深入课堂、召开研究生及研究生会会议、与研究生谈话、参与学生社会实践、开展党团组织活动、研究生评优评先和受处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专职辅导员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考核成绩及全院辅导员评优比例,确定考评等级。
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一)在开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所带班级学生有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
(三)所带班级学生中出现群体恶性事件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定为“优秀”的。
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个人工作失误而直接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因个人工作失误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辅导员奖惩、晋升、职务调整和转岗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依据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由研究生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其限期改进。
(四)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依据学院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和有关人事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考核表(学生测评用)
2、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总体情况考核表(研究生部考评用)
3、研究生辅导员具体工作考核表(研究生部考评用)
4、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考核表(研究生部考评汇总用)
中共奥门金沙9159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