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和《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鄂政发[2014]3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院矛盾纠纷,是指学院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第三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党委、行政统一领导的校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学院各部门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由学院层面负责的重大矛盾纠纷。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完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夯实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第五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在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各单位(部门)负责排查调处本单位及其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
(二)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三)依法调处。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解决问题。
(四)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着眼于内部调解,同时依托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各主管职能部门、单位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构建覆盖全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治安、刑事案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排 查
第七条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学院各种矛盾纠纷情况的活动。
第八条 排查范围包括各单位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班级、家属区和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单位及群体。
第九条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敏感时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是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院综治办报告。
(二)定期排查是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
(三)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领域存在影响学院稳定的倾向性问题开展的排查。专项排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学院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四)敏感时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敏感时期排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或者根据学院统一部署进行。
第十条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逐级上报)《奥门金沙9159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音院字[2013]2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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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