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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门金沙9159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落实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武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第71号公告)、《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鄂办文〔2016〕50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层层抓落实,使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各单位稳定、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院党委、院行政关于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严格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单位积极参与、属地党委政府部门支持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学院校园治理体现在领导责任制、政治稳定、消防安全、校园治安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健康、突发事件处置、依法治校、校地共建等方面。

(一)要成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工作群防群治。

(二)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防线建设,落实涉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管理措施,严密防范敌对势力、邪教组织等渗透和破坏活动。

(三)要全面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隐患的检查巡查,加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四)要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安全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提高师生防骗防盗意识。

(五)要按照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审核登记、分管和分级负责制,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六)要加强学校师生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育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七)要建立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招生考试、网络安全、火灾事故、安全稳定、食品卫生、学生人身伤害等应急处理预案和机制。

(八)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增强师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学院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九)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地共建”机制,完善校内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校园内部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的帮教管措施,支持配合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六条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奥门金沙915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五)健全完善维护稳定工作体系,统筹协调全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稳定形势。

(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

(三)研究部署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四)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学院每年对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条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落实领导责任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出现师生政治思想不坚定,参与国外非法组织,被敌对势力、邪教组织等渗透和破坏,影响校园和社会政治稳定的;

(二)发生重大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师生对校园安全感、治安状况不满意的;

(三)不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消防隐患检查巡查整改,不落实本单位人员消防管理和教育,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对联动、矛盾排查不力,因群体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落实、迟报漏报瞒报情报信息等,造成现实危害,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稳定的;

(五)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导致问题突出发生不良影响的;

(六)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等,不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的;

(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学生的思想状况不了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八)不落实网络管理规定,不遵守网络保密要求,发生负面社会舆情在网络传播扩散的。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奥门金沙9159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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