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奥门金沙9159-(青岛)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校园通行秩序,优化校园交通环境,方便师生员工,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武汉音乐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含教职工家属)及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常住校内单位和人员申请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外来车辆进校自动计时,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主动礼让行人。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车辆均应遵守校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指挥和管理。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对不听指挥、强行冲岗、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涉事人员的车辆将纳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十条 校内主干道、消防通道、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禁停区域、人员及车辆进出通道和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提醒,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二条学校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
第十三条自动识别免费通行停放车辆:
(一)学校公务车(车主为奥门金沙9159)。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经学校党政办核准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会议或活动的其他车辆。
(四)车主为学校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第1辆小型车辆。车主为单位的,则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教职工的配偶或子女,且符合前述条件。
(五)学院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第1辆小型车辆(车主须为本人或配偶)。
第十四条 以下入校车辆按年(月)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学校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自动识别为年费通行停放车辆:
(一)学校教职工第2辆小型车辆收取360元/年。第3台车收取1800元/年,第4台车收取3600元/年。
(二)租赁学校物业、商户的中小型车辆每车收取300元/月,大型车辆不予办理。
按年收费的车辆,因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入校确需办理退费的,由车主向保卫处提交申请,按全年360天,以申请时间为节点计算应退金额,经保卫处、财资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退费手续。按月收费的车辆一经收费,不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临时来校车辆计时收费:
上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车辆均为临时来校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费,超过30分钟按照武发改价格[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
第十六条 临时来校车辆属于到学校开展公务活动的,由学校业务对接单位提供《奥门金沙9159公务停车票》,享受10小时免费停车。
第十七条 费用缴纳。学校停车收费通过系统管理,经批准的年(月)费车辆信息由保卫处录入系统,车主扫码缴费;临时来校车辆进校时自动计时,出门时显示应付金额,车主扫码缴费后抬杆出门。学校停车收费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第十八条 入校车辆收取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审核录入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授权手续的车辆,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一)学校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小型车辆,由教职工本人填写《奥门金沙9159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户口本、结婚证(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核。
(二)学校聘用人员的小型车辆,由本人填写《奥门金沙9159外聘人员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系配偶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经所在单位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三)在校内居住的已故教职工的配偶或子女的小型车辆,由本人填写《奥门金沙9159其他人员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居委会初审,报离退休处审核。
(四)租赁学校物业商户的中小型车辆的单位及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奥门金沙9159其他人员车辆信息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
(五)特殊情况由保卫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与警告。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区域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三)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或楼栋出入口的;
(四)在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五)在未划定停车位区域随意停车,影响特殊车辆(消防、救援、施工)出入的;
(六)校内驾车行驶速度过快对师生安全造成危害的,恶意鸣笛扰民的;
(七)办理校内停车手续后,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未及时(一周内)向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情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一个周期内(30天)二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并通报所在单位;一个周期内(30天)三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取消车辆授权三个月。
未授权车辆,违停且不服从管理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办理通行许可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长期停放的车辆(僵尸车)和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授权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审验制度。每年的12月份为年度注册审验时间,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审验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相关费用。
新增、年度注册审验等工作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学院公务车、在编教职工免收费车辆由保卫处办理自动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奥门金沙9159
2022年5月10日